|
||||
从昨天起,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严格限制。《办法》划定了车站、商场、道路等七类区域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并首次明确违规处罚,一旦违规燃放、拒不改正的市民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因婚庆活动在禁止限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对承办婚庆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七类禁止燃放区域外,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办法》还特别提出,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七类区域包括:1、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2、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3、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4、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5、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6、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7、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此外,燃放一些特殊品种的烟花爆竹也属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有7种品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包括:1、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2、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3、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4、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5、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6、掺用氯酸钾的烟花。7、本市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