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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市在发布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自次日零时起,每日零时至24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含临时号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采取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车牌尾号区域限行措施。
旧版
在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仅是按照“黄标车”限行区域,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新版
不仅扩大了限行区域范围至全市行政区域,而且除警车、消防车等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外,无论本市还是外埠车辆均将限行。
此前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日前,修订后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发布。此次修订新增加了Ⅳ级蓝色预警,调整后,本市仅在启动Ⅰ级响应时,天津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全天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同时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限行措施。本市同时出台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简称《预案》)。
在宣传告知方面,本市将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管理网络、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会员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专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交通参与者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同时,通过道路两侧LED(发光二极管)诱导显示屏、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向驾驶人进行提示。
新增设的Ⅳ级蓝色预警无强制性措施,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包括: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