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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7零团费不是“馅饼”是陷阱
目前一些旅行社存在违规“卖团”行为:旅行社因成团人员不足,将团员转给有业务关系的符合资质的其他社。“卖团”行为必然牵涉层层剥削取利,影响旅游团的服务质量。旅行社收取了消费者的团费后,将获利收入囊中,或经转卖层层剥削后,不向境外接待旅行社支付任何基本的接待费,俗称“零”团费,实则“零”接待费,甚至“负”团费,即“负”接待费,后者的意思是接待旅行社反过来要付费给组团旅行社“买”团。旅行社的这种营销模式,实质是境内及境外一些旅行社为了争夺客源的低价竞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接待旅行社要靠旅客购物的回扣、自费项目等收入补贴食宿、交通等费用,因而发生导游强迫消费者购物的事件。
NO.28转嫁矛盾、混淆是非
同样是黄先生一家的旅游,黄先生等人到达青岛后得知被倒卖的事实,便开始与当地旅行社和太原的旅行社交涉,但这两家旅行社始终以各地旅游政策不同、旅行社业内规定为理由,推诿黄先生等人的要求。其实,黄先生只是要求太原的旅行社承担导游等责任,如果由当地旅行社承担,一旦出现问题便成了“三角”纠纷。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旅游政策、旅游常识的欠缺,把其业内的矛盾纠纷,转嫁给消费者,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NO.29对60岁以上老人团款外加价收费案
2006年,葛先生等六位60岁以上老人报名参加了浙江省中国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在报名时,被要求每人加价收费2100元,理由是:澳新地接社规定加收,老年人消费少,购买能力低。对老年人以购买能力低、消费能力差为由加价收费,是旅行社削价竞争、低于成本价销售,以购物或自费项目回扣贴补团费造成的不正常现象,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NO.30以“赌团心态”组织和接待旅游团险遭甩团2006年,台湾某旅游公司以购物贴补团款的销售模式将65名台湾游客的“江南之行”五日游交苏州和平国际旅行社接待,双方约定进店购物三次并以购物团价格结算。但台湾翔贺旅行社在出发前却对游客说:“进店看看即可,不必购物。”当苏州和平国旅发现该团明显抵制购物,全团仅购买了70元茶叶和三条丝被,购物回扣无法补足接待费用。以“赌团”心态经营旅游团队,是一种不正常的交易行为,既不能带给旅游者满意服务,又不能保证经营者应得利益。此案中组团、接待两主都想利用所谓购物团来减少经营成本获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