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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本市党政机关培训费将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14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40元/人天,合计3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需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法》还规定,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办法》对支付给授课者的讲课费的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针对借培训之名变相旅游的情况,《办法》明确,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办法》已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