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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下发通知的要求,从本月起,正式启用统一样式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烈属应持原《革命烈士证明书》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换新证。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均发放新式《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新证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属颁发。
据悉,烈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烈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