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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产品因运输损坏
不可以免费维修
《IPHONE维修报告》的“维修声明”第六条:“凡因运输原因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享受苹果免费维修,通知报价三天内请回复是否同意维修,否则视同放弃维修,该报价亦随即自动失效。”
-点评意见与该条款有关的运输情况分为几种:一是消费者运输给修理者或销售者;二是修理者接收产品后,通过运输方式送厂家维修;三是厂家维修后将产品运送给修理者;四是修理者或者厂家将产品运送给消费者。产品风险和责任的承担以产品交付为转换点。除第一种情况由运输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外,在第二、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已将产品交付给经营者,风险和责任理应由经营者承担。如果是承运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产品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经营者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但不能以此为由规避、免除本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四种情况,涉及产品维修后的交付问题。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苹果公司或者其授权机构修理完手机后还负有向消费者完好交付手机的义务。如果消费者要求采用运输方式交付的,应当明确约定产品交付的地点、时间和人员。交付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经营者承担。交付之后由消费者承担。苹果公司的有关规定未区分具体情况,概括地免除了自身责任,显失公平。
问题4
逾期未取机视为
放弃产品所有权
《APPLE维修条款》第七条:“如您在收到产品已维修完毕的通知后60天内不认领产品且未支付所有的费用,则APPLE将认为您已放弃该产品。”
《IPHONE维修报告》的“维修声明”第七条:“送修品自本维修中心通知取机日起逾一个月仍未响应或领回者,自通知取机日起收取每日10元的保管费,逾90天,本公司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点评意见首先,根据《担保法》规定,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手机,苹果公司享有留置权,送修手机为留置物。但是苹果公司单方认定消费者逾期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且仍要求消费者负担修理费,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还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但苹果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就此进行协商的可能。
此外,《IPHONE维修报告》关于通知取机起逾90天未取的,不负任何保管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担保法》中有关规定,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题5
替消费者做选择
侵犯知情选择权
《APPLE维修条款》第五条:“如替换部件存在瑕疵,您同意APPLE有权选择用新的,使用过的或者修理过的替换部件维修该部件。针对维修部件的该种担保和救济是排他性的,且取代所有其他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救济和条件。”
-点评意见该条款混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混淆三包期内和三包期外责任。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单方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在部件保修期内,可使用翻新的替换部件、同等部件进行维修,以“消费者同意”为幌子,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苹果公司仅将其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他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