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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的范围仅是针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不涉及居民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小区停放机动车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应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停车收费经营企业应在交管部门设立的“P”牌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类别、范围内,按照明码标价牌公示的收费标准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停车收费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收费标准。停放机动车的驾驶人如发现停车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可以拒付停车费,并持有关证据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对于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价格举报电话
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23280891、23258610
和平区:27825463
河西区:23254256
河东区:24160414
河北区:26292069
南开区:27477965
红桥区:8652590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