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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确定,其中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最高确定为1.8万元。同时,按新政策规定,2009年6月以后,已按原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将按新标准补齐补贴差额。市财政部门人士提示,从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根据规定,本市汽车以旧换新享受补贴资金的购车时间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调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凡是2009年6月1日以后,已按原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按新标准补齐差额部分。本市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数额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完成后,由负责本市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按原补贴标准领取了补贴资金的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规定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经本市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确认后,由负责本市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