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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 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 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 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 报销80%。
有以下情况的将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三)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资格,待重新办理申领手续之月起,恢复其缴费资格和药费报销,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