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3月10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对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等有关工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社会公众可在2026年3月18日18:00前,通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阅并提出意见。
一、明确代缴相关政策规定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代缴期间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有序开展代缴费用追退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费用要及时追退。其中,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领金人员在多代缴期间未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的,或是已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但已先行配合医保经办机构退回医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拒不配合退回医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
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对账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对账申请并核实一致后将退费金额统一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指定账户。
三、妥善处理已缴费人员等代缴事项
按国家层面相关文件规定逐步推进已缴费领金人员的代缴职工医保费相关工作。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代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向领金人员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费用,支付金额不得高于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领金人员在代缴职工医保费期间重新就业,已经办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费退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费手续的,自失业保险基金末次代缴职工医保费的次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对已经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的领金人员,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其中,参加本年度本市居民医保且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医保经办机构可在接收到失业保险金代缴办理申请信息后即时暂停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对参加本年度本市居民医保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由本人自主选择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失业保险金代缴办理申请信息后即时暂停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对参加下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应在办理本市居民医保退费手续后重新办理代缴手续。在外省市参加居民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先参后停备案手续,由参保人自主申请暂停原参保关系。
四、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
领金人员本市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不设等待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设置六个月等待期。失业保险基金代为补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代为补缴期间相关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五、规范超龄人员代缴费工作
领金人员达到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和我市延迟缴费条件的,失业保险金可继续按规定代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代缴。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代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设置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延迟缴费条件的停止代缴。
六、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各级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加强业务协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经办机构要联合做好对超龄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费政策和手续办理等的告知。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提高政策惠民效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纳入医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