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购车缴税将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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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每日新报郭晓莹 编辑:张朦博轩 2019-06-14 08:34:00

内容提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车辆购置税新政逐渐成为每一位购车人关注的热点。今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哪些变化?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车辆购置税新政逐渐成为每一位购车人关注的热点。今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哪些变化?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的?有哪些免减税优惠政策?天津市税务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2019年7月1日车购税法开始执行后,纳税人购置的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需要申报纳税。但是起重举升汽车、起重运输沙漠车、沙漠汽车起重机等专用汽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纳税人购置这类车辆,仍然需要办理车购税申报纳税手续。这些专用汽车如果符合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规定,纳税人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车购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论是否上道路行驶,都需要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

购置日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车购税法和财税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免税、减税政策继续执行

车购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是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购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需要申报纳税

按照新的规定,一辆办理过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新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用途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范围的,那么就需要车辆所有人或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具体缴税金额,税务机关会根据车辆已经使用年限予以扣减。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在现行规定中,对于纳税人申报购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7月1日,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后,税务机关直接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但是车购税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新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但是在6月份,对于2019年6月1日前已经纳税的车辆,如果后续办理补税、换补证、更正完税信息等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全面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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