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原则上不得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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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市快报 作者: 编辑:张朦博轩 2019-05-17 08:30:00

内容提要:记者16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记者16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出台该办法,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办法共5章27条,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用户资金收取方面,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办法要求预付资金建立备付金制度,且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运营企业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提取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运营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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