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行人闯灯 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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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每日新报徐燕 编辑:张朦博轩 2019-04-16 08:44:17

天津北方网讯: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对交通出行方面的很多行为规范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行人跨越护栏的,明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此外,条例也对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违规变道、掉头、不礼让行人等多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驾驶车辆应低速通过积水路段等文明驾驶规定予以明确规定。

《条例》注重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对长期以来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对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了处罚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我市实际,设定处罚。特别是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在法治框架内,提高行为规范底线,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从而力争减少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在交通出行方面,《条例》对诸多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违法或不文明骑行、步行、驾驶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处罚,同时也对一些人们在交通出行中应做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非机动车、行人闯灯一律罚款50元

记者通过对过路市民随机采访发现,谈起平时在道路上看到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大家都能回忆起很多“危险画面”。市民李女士表示:“电动自行车、行人闯红灯,逆行、跨护栏这些交通违法的危险性一点也不比汽车差,如果骑车人、行人不能自觉守法,交警就应该对他们依法处罚!”

绝大多数机动车都能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是也确实有一些行人、骑车人在过马路时还是无视信号灯的存在。“现在市区绝大多数路口都有专门给行人看的信号灯,但有交警时还好点,没有交警就总有人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见缝插针,还有在快速路冒着生命危险跨护栏的,其实走在车流中怎么也过不去,还要呼吸汽车尾气,我觉得确实该用处罚警醒他们。”市民王先生如是说。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即将实施的《条例》第18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违规鸣喇叭、车外抛物:罚!

对于违规鸣喇叭、变道、掉头,驾车使用手持电话,不按规定礼让行人、停车等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多种交通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早已有所规定。

即将实施的《条例》在第60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驾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此外,还有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

在拥堵、缓行路段应礼让、按顺序通行

除了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禁止性规定,《条例》也对常见的驾驶车辆时应当依法遵守的安全、文明行为在第17条中予以了明确规定:(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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