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2月20日,本市将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本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目前,本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
本市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行了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即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鉴于目前我市汽油零售价格已超过当初设计的联动方案调节点,因此,在此次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中,将原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同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以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一)基本租价
将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后,各类车型(不区分排量)的起步价统一调整至3公里11元,车公里运价统一调整至2.2元/公里。
(二)低速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由每5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调整为每3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
(三)空驶费
将目前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调整为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20%费用;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四)夜间运营附加费
增设夜间行驶运营附加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车公里运价加收30%费用。
(五)电召附加费
增设电召附加费,是指乘客通过电话、手机APP方式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叫车,由乘客方自愿发起,驾驶员自愿响应,以电召成功为准,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为使今后本市出租车价格适应燃料价格调价周期短、调整频率快的特点,降低油价波动对行业和乘客影响,本着可升降、易操作的原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车用油(E92号汽油,下同)最高零售价波动水平定期联动。
(一)联动标准
按照本市出租车耗油及载客运营实际测算,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变动上限为1元/升。
(二)联动方式
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以3个月为1个计算和执行周期,定期测算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周期内本市出租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不作调整。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不再另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