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连续高温,已进入“烧烤”模式,有关部门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对于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享受工作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是一项重要权利。而高温津贴到底应该如何发放?享受高温津贴有何要求和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这里我们请律师为您解读。法律支持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 高温津贴应如何发放?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天津市2018年度高温天气数据及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在市气象主管部门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当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户外劳动者,按照我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如下:
2018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31元。(5607÷21.75×12%)。
高温津贴发放方式: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发放高温津贴要同时符合工作条件和温度两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求。
其次,温度需要达到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如果气温没有达到35℃,劳动者也不能主张高温津贴。
再次,只有以上两个因素同时满足时,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要求且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能与防暑降温费相冲抵,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最后,根据(津人社规字〔2018〕13号)《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享受高温津贴有何要求和限制?
高温津贴,是专指对在高温天气下安排作业的人员发放的补贴。根据我国人社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和限制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针对以上的要求和限制,对于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证明室外温度高于35℃是比较简单的,通过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记录即可证明。而对于室内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建议找第三方对工作环境的温度进行证明,如单位工会、公证机构等,或由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参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结合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加以证明。
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进行维权。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可以拨打全国人社系统的举报电话12333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