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靳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被执行人北京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员工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靳某多处伤残。因就经济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遂呈诉至津南法院。经判决,申请人的损失共计620841.18元,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剩余范围内给付60000元,不足部分560841.18元,按照50%的比例由被执行人北京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负担280420.5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方一直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实际冻结金额仅9万余元,距本案执行标的远远不够,执行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几经周折,多次敦促联系后,最终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履行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案款转至法院银行账户,本案至此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