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职工公积金权益保障,针对公积金管理执法中出现的部分单位拒绝配合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并查阅、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权利,包括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的权利。《新条例》还对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为了对单位形成严格的外部约束,增加其违法的社会信用成本,《新条例》还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