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职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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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渤海早报于强 编辑:曹琦 2017-10-12 10:28:47

  天津北方网讯:2017年6月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以加强职工权益保障为主线,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罚款五万元”等。

  劳务派遣也要缴公积金

  据悉,新《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另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新《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而言,单位招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为保护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不缴公积金单位要担责

  用人单位若拒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条例》明确了所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骗贷公积金将受处罚

  此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条例》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方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不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

  而在提取方面,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用遵循原先规定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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