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共享单车 打击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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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市快报 作者: 编辑:张朦博轩 2017-04-24 09:26:37

  天津北方网讯:从市公安局获悉,针对近期本市接连发生的多起破坏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天津市公安局将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制定出台查处侵害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的适用意见,明确违法犯罪适用情形,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支撑。记者常健

  1、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窃取车辆或车辆零部件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或者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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