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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天津市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将从法治层面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为确保天津市电力生产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天津市于1996年也制定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但在实际电力设施保护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状况,如外力破坏事故频发,非法侵犯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日益严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增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行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章存在权威性不够、制度层面设计过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故此,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积极配合市工信委自2010年开始,在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市法制办等部门共同指导下,积极推进电力设施立法工作。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开始施行的《条例》,结合天津直辖市地域相对较小、人口密集等特点,以及在城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中出现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管理体制、各级职责等规定,完善了电力规划建设保护和设施相互妨碍处理等内容,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额度,内容更加丰富具体,权威度更高。
例如:《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方面补充了充换电站等新能源设施;增加了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域;明确规定了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规定了电力企业巡检权受法律保护;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追究权利;补充了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细化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的职权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等。这些在立法上的创新,客观上改善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天津市电力企业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为今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市公共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