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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日获悉,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短信息服务收费等作出规定,并提出违规惩罚措施,规定将于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服务事先告知用户如何退订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
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经营 用户未回复视为不同意接收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
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
安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处罚 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处以罚款
对于一些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