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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申办公证
(一)个人申办公证的,应由车辆购买人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仅限自然人)代办。
(二)法人申办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个人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个人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交相关交易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三)法人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车辆销售合同;
5.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四)法人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交相关交易凭证。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三、审查范围
(一)申请人的身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日期。
(三)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于工商部门台帐中确有对应记载。
四、证明形式及证词格式
采用确认事实的证明方式,公证事项表述为“确认购车事实”。
五、询问笔录
公证机构办理上述公证,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办公证的目的;
(二)申请人确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进行了车辆交易;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申请人已知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需依据工商部门电子台帐记载。因工商部门电子台帐中无对应记载造成公证机构无法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对购车事实进行确认。
六、公证书制作要求
(一)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粘贴于证词页之后。申请人提供正式发票的,发票复印件附后;申请人未提供正式发票,购买新车的,车辆销售合同及定金交款凭证附后;购买二手车的,目前实践中遇到有二手车销售商出具《已办理交易手续通知书》等书面交易凭证,附于证词页之后。
(二)公证书应使用域内水印纸,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印制。
(三)公证机构为每名申请人出具公证书一式三份。
七、出证期限
对于受理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各公证机构应于2014年1月6日10时前完成全部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