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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本市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已全面开展,符合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等条件的小区可于8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该称号。
据了解,申报安静居住小区应符合在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达到环境噪声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小区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大于300户等三个条件之一;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小区绿化率或硬化率达到35%;小区已实行垃圾袋装,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和符合环保部《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的要求,将禁鸣标志及安静居住小区公约等宣传内容张贴或悬挂于小区显著位置等条件。
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专(兼)职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对已获得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市环保局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