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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地税局公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确定从本月起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7月1日起,本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4508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3倍为14508元。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废止。2011年,本市缴付的具体标准为12897元,今年则提高了1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