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盈科律师诉中国银行年费不合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5日,孙在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处申请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卡号为4563510100859258166;同时办了一张与该卡配套的存折,账号为402090001880876831。2007年11月25日,孙在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路支行处将40,000.00元存入该卡中。2007年12月5日,孙在辰在取款时却只取出了39,971.08元,被扣近30元。经查询账户明细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先后四次从孙在辰的账户上划走30元人民币,分别是2005年12月22日划扣1.01元、2007年6月25日划扣0.05元、2007年9月25日划扣0.02元、2007年11月25日划扣28.92元。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这30元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孙在辰收取的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年费。另经调查了解,中国银行于2005年开始收年费。
作为法律人,孙在辰产生如下疑问:
1、我办卡在先,银行收费在后,这至少是合同变更,银行未有任何协商和通知,凭什么收费?
2、银行卡年费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是管理费,这3年内我根本没有使用该卡,凭什么扣我的钱?
带着如此疑问,孙在辰将中国银行的两家支行告上法庭。
新闻焦点
年费问题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国计民生问题,应当有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监督。各个银行每年收取年费数额近140多亿,但实际上银行各项收费皆缺乏监督,因而银行便肆无忌惮地巧立名目任意践踏储户的财产权利。
律师观点
1、中行收取年费未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因而属于违法收费。银行未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义务,因而其无权变更合同,更无权向孙在辰收取年费。其收费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2、自始至终,未有一家银行解释年费性质,该收费极不合理。如果是因为便于储户使用自动取款机方便而收的费,可自动取款机方面已经有了若干收费,比如查询费、异地取款费等;如果是因为管理而收费就更说不通了,因为作为借贷款系,银行是向储户借款的,哪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一说?
案情进展
目前,一审法院西城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收费合理,驳回孙在辰起诉。孙在辰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并于2009年10月16日(本周五)下午3点在第七法庭开庭。
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孙在辰律师、韩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