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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涉及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知识产权领域)
2、新闻焦点:今年来典型的“傍名牌”侵权案件,是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和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国的第一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3、案情简介:
美国曼秀雷敦公司创立于1889年,创办人希尔先生成功创制曼秀雷敦薄荷膏,迅即成为家传户晓的必备良药。曼秀雷敦的英文名字MENTHOLATUM就是由'MENTHOL'(薄荷)及'PETROLATUM'(石腊油)组合而成。百多年后,曼秀雷敦除生产薄荷膏外,还制造润唇膏、摩擦膏等内外用药品,畅销世界150多个国家。
1899年,日本乐敦药厂ROHTO成立于日本大阪,至今已有超过百多年的眼药水制造历史。乐敦一直是日本眼药水市场的皇牌产品,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四成,是眼科药品的领先者。1988年乐敦药厂成功收购曼秀雷敦公司,并于1991年于中国广东省设立药厂,成立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主要出品曼秀雷敦及乐敦系列产品,包括消除眼睛疲劳的新乐敦眼药水、儿童专用的小乐敦眼药水、抗菌消炎的乐敦康眼药水。乐敦系列眼药水均为日本全新配方,自96年于中国市场推出以来,以其独特功效和优秀品质,深受消费者欢迎,迅速成为市场的领导品牌。
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于1996年8月21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乐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2006年8月16日,第864094号“乐敦”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2006年9月15日,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将“乐敦”商标许可给曼秀雷敦公司使用,并于2007年3月27日在商标局许可备案。同时授权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国对侵犯“乐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秀雷敦公司)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识的行为,属于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关系,其后果是误导消费者认为“金乐敦”为原告的眼药水系列产品,和原告的“乐敦”品牌产品造成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为此,曼秀雷敦公司以侵犯其“乐敦”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三被告送上了法庭。
4、案件进展:
2008年11月立案
2009年3月4月第一、二次证据交换
2009年5月被申请法院鉴定
2010年1月开庭
2010年5月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张兴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金乐敦”护眼液产品;被告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曼秀雷敦公司合理支出一万六千元。5、办案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