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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主体不当,存在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不适当,不适当部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部分的诉讼费。
2、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原告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原告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被告提出反诉,都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若没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依规定按时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存在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4、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问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5、超时提供证据、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此时举证方应承担主张事实不能认定乃至败诉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6、证人不出庭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确有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予退还的风险,并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11、其他诉讼风险(由承办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案情,口头告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