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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四)天津市落实20项民心工程,新增六项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1、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或其他损失的;
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况。
二、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三)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困难标准
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