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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财政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天津大幅度调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贴最高达到1.8万元。按新政策规定,2009年6月以后,已按原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将按新标准补齐补贴差额。
《通知》规定,天津汽车以旧换新享受补贴资金的购车时间调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凡是2009年6月1日以后,已按原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按新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数额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完成后,由负责天津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按原补贴标准领取了补贴资金的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规定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经天津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确认后,由负责天津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表示,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果不严格自律、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提前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
报废车型每辆补贴
中型载货车13000元
轻型载货车9000元
微型载货车6000元
中型载客车11000元
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报废车型每辆补贴
重型载货车18000元
中型载货车13000元
轻型载货车9000元
微型载货车6000元
大型载客车18000元
中型载客车11000元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7000元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5000元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18000元
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
排量轿车10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
轿车、专项作业车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