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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了“生活消费品”。但毕竟购车是家里的一项大的开销,如果买的汽车有问题,会让消费者非常头疼。
高先生最近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选定了一辆“解放”牌半封闭厢式货车。随后,又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上牌照和运营手续等都由这家公司代办。一切齐备后,高先生开着新车上路搞起了运输。没想到这辆车三天两头出毛病,高先生懂点修车技术,就买来零配件自己维修,可是每次买来的“解放”牌零配件总是与他的车不匹配,后来才发现,这辆车根本就不是“解放”牌,车管部门核发的行车证上登记的车辆品牌是“冰花牌5110”。
一怒之下,高先生把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车。该案经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汽车销售公司向高先生退回购车款,并赔偿部分营运损失而调解结案。
律师提醒:司法实践倾向于双倍赔偿
本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解释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汽车销售过程中商家实施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高先生以退款并要求赔偿损失作为诉讼请求,而不是主张双倍赔偿,应该说诉讼思路是正确的,诉讼主张也是于法有据的。本案当中,商家虽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受损失一方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对于营运中产生的损失可以一并要求赔偿。
汽车买卖过程中,如果商家实施了欺诈,买方是否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呢,郭文礼律师说,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买卖的是生产经营用车还是代步用车即通常说的私家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法律、法规保护”。对照这一规定,前者显然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畴。对于私家车交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商家双倍赔偿责任问题,以前学者们也是见仁见智,观点的分歧在于私家车是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的商品。但是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做出的相关判决来看,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私家车归类为生活消费品,因欺诈产生的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随着私家车在中高收入家庭的普及,汽车销售中出现的诸如将试乘试驾的车辆当作新车销售,以及没有防抱死系统而谎称具有ABS配置等等这类欺诈现象经常出现。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法院适用本法做出裁判,对于打击汽车消费领域假冒伪劣行为,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