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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开区消费者协会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坐落在南开区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于2008年发行每张100元的消费券,消费券上印有消费有效期限为一年。许多持有该超市消费券的顾客在2009年初再用消费券到超市购物时,被告知已经作废。刘女士的一张100元消费券仅用了60多元,30多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她心有不甘。
董女士反映,2008年年初她花数百元购买了10张一家连锁洗衣店的洗衣票,每张票可洗一套西服或相当的衣物。买洗衣票时,董女士没有注意到在洗衣票的反面印有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字样。因还有4张洗衣票没用,今年2月份,董女士将春节期间穿的衣服拿到该洗衣店清洗,不料被告知,洗衣票已经作废了。董女士与其理论,洗衣店称,他们考虑到春节期间洗衣量增加,已经在有效期结束后又延长了1个月至1月底作废,他们做到了“仁至义尽”。后经据理力争,双方采取折中办法,洗衣店同意2张洗衣票继续使用,另2张作废。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类似消费券或消费卡过期,消费者没有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商家一方宣布余额不退的投诉,近年越来越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消协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棘手,按《合同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接受了商家设立的“有效期”的约定,你不按时消费,就是你违约,商家不退钱似乎也没什么不妥。这种“过期作废”的约定,也被大多数消费者认同。如果遇到“强硬的商家”,消费者协会就无法进行调解。
还有些消费者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券里的钱虽然没有消费,但里面的余额应该还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商家无权通过设置消费期限的“霸王条款”,把一定期限过后的钱转到自己名下,商家凭什么把别人的钱据为己有。
有关专家认为,过了一定期限,商家可以不再提供服务,但余额应该返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