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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办公室了解到,该办公室近一段时间内受理了多起消费者对电话IP卡和充值卡的投诉,“卡”类投诉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
北京某消费者购买了两张面值为100元的某移动公司的手机充值卡,在2008年11月1日早晨进行充值时,发现充值无效。经过仔细检查,发现卡上标注了2008年10月31日前充值有效的字样。两张卡连外包装都没动,只相差几个小时,就成了无效卡,那卡中的钱归谁所有了呢?这位消费者通过电话向移动通信客户服务中心投诉,答复是:充值卡一旦过了时间就无效了。
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关人士介绍,其实根据《消法》等现有法律可以认定:消费者购买了充值卡,即获得了卡的号码和密码的使用权,此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营者在卡上标注有效期是可以的,是对消费者起到提醒作用。而“有效期”实际上只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应将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一并强制没收。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充值卡过期后,经营者将卡中的余额全部侵吞,应该说是不合理的。
针对消费者在使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中遇到的问题,投诉办公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类似上述各种充值卡、IP卡或上网卡等类的消费,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认真检查所购卡的有效使用时间,对超过期限规定的卡一定不要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