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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消费者在塘沽区一家大型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销售人员在推销手机时告诉他,商场内的售价是天津地区最低价,如果买贵了可以退还差价。10天后消费者从另一家商场看到同品牌同型号手机的售价比自己的购买价格低百余元,并已低价销售数月。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被拒绝。
塘沽区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商场拒绝退差价的理由是,他们规定,只有与自己同规模同类型商场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当日,出售相同商品的价格比消费者购买价格低时,才能退还差价。虽然这位消费者购买当日另一家商场以低价出售此款手机,但那家商场的规模比自己小,所以不同意退差价,只能退货。这家商场对外宣传的“天津地区最低价,买贵了退差价”的广告语只在商场内部悬挂,消费者无法向消费者协会提供书面证据。经工作人员调查,这家商场的确在入口等多处显著位置悬挂了这句广告语,且并没有在其广告语中注明其他限制性的条件。但该商场的负责人强调,商场行使对此广告的最终解释权。
但消费者协会认为,商场悬挂的“天津地区最低价,买贵了退还差价”的广告语应当视为合同要约的一部分,在向消费者做出承诺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商场理应履行这个要约。同时,《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终解释权”是商场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为自己设立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内容当属无效。经塘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场最终退还了消费者商品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