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缓解供热行业煤炭上涨的成本压力和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稳定供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决定自2008年采暖期起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
此次调整的具体方案是:每年采暖期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调整为36元。市物价局要求,供热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