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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目前本市住院联网定点医院已达到225家。为方便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并规范本市住院联网定点医院的医保报销,昨日市社保中心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的相关规定。
患者住院两日内
要开具《确认书》
即日起,本市参保患者住院一定要持本人《医保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凭《住院证》、《医保证》、医保卡于住院当日或住院后两日内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简称《确认书》)。有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5日内补办;在春节、“十一”七天长假住院的,前三天可直接住院,第四天起开始补办;已经出院的,不再补办。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费用在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前、再次住院或转诊转院的,《医保证》、医保卡上姓名、社会保障号等有误的,仍需要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待遇资格确认手续,开具《确认书》。
新参保人首月住院
须先全额垫付资金
市社保中心提醒,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按第二次住院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首月住院的,不开《确认书》。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通过本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对整体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之前已经住院,参保后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将参保当月之前的费用结清,并将参保前后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的汇总明细清单分开,参保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领到《医保证》、医保卡之前,需住院就医的,仍须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开具《确认书》。
医院门槛费三个标准
七项费用需个人负担
由于医院级别不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也不同。据介绍,本市一、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门槛费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门槛费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
以下费用则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的金额;个人增负部分的金额;自费部分的金额;拒付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个人办理申报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