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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示范文本在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次数、有效期限;征婚人个人信息、择偶要求、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承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方式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出现纠纷后的解决方式等方面,都设立了详细的条款。
婚介机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的第五条对婚介机构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对征婚人提供的一切信息或征婚人声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婚介机构需将征婚人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完整退还不得留存。如果婚介机构未按约定退还征婚人相关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双倍返还征婚人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发布不实信息要双倍返还广告费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果婚介机构对征婚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如果婚介机构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征婚人书面确认的个人信息,将双倍返还广告费。同时征婚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除了对婚介机构有相关制约之外,也对征婚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征婚人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婚姻介绍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出台,对规范本市婚姻介绍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征婚人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双方签约行为,减少婚姻介绍服务纠纷,维护征婚人和婚介服务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婚姻介绍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