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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从今年10月1日起,天津市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优惠,执行居民类价格。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的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今年国家又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从今年10月1日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要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