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位和职工各9%调整为各10%缴存基数最高7110元最低670元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由单位和职工各9%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0%,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到15%,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7110元;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职工月工资总额或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