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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不存在“补休”之说
天津通网讯: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许多读者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本市自今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今年“五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调整提高。
加班费具体如何计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74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740元÷20.92天=35.37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5.37元÷8小时=4.42元/小时。如在“五一”黄金周中,5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5.37元×300%×1天=106.11元/日;如5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5.37元×200%×1天=70.74元/日。
法定假与休息日不可混淆
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是补休还是发加班费的问题上,故意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混为一谈,一律安排补休了事。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法》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的,可以安排补休,指的仅限于休息日。“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其待遇有原则区别。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加班费的取得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企业无权要求以补休的形式代替,企业支付加班费是其法定义务。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假如用人单位在加班费支付上违规,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