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戴先生2007年1月4日投诉反映:2006年11月11日,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销售合同,购买赛拉图07版GLAT型小轿车一部,并同时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上牌办证等一系列服务协议。11月18日提车,在此期间,所有的合同文本及协议书皆有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丁某代表公司与我完成。
11月21日,按照合同我把上牌费用38500元整交给丁某(由丁某出具了一张收款白条)由他负责上牌,但至今未给予办理,经与该公司联系,该公司认为此事公司不知情,且销售员丁建东已离职,要求消保委协调此事。
经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周经理联系。该经理辩称:此事,由销售员丁某一手经办的,戴先生只不过是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实际上也没有履行过,至于服务协议是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上牌服务的一切费用,公司财务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且销售员丁某已离职,但公司愿意为消费者讨回有关费用,如果讨不回来,也只能告诉消费者打官司。目前,此案正在协调之中。
点评:经销商在汽车经销中实行“一条龙”服务无可非议,既然实行“一条龙”服务,就要承担起服务的责任,业务员所承接业务,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必须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如果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向消费者出具白条收取有关费用,私吞费用,那也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由于消费者的购车以及购置保险行为均已由该公司完成,现该公司以“钱私下交给业务员,没有盖公司印章”、“业务员已经不在公司工作了”为由推诿责任,是不诚信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纠纷主要是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规范所造成的。双方都必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希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当购买商品付出巨款时,必须向经销商索要正规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能要白条,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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