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收回不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负的责任。
不合格的商品指的是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
有关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药政管理部门等。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使企业建立完备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合格。同时,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发给质量认证证书并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全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它检查。
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有些产品在进行质量认证时,是合格的产品,并有可能取得质量认证标志。但认证产品在以后生产的过程中质量下降,仍继续出厂销售时,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打着质量合格的牌子,极易蒙骗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发现此种情况,可以及时向认证部门举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与经营者约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虽经经营者对产品瑕疵进行两次修理,如仍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要求退货。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约定实行"三包",该产品也不是国家规定要实行"三包"的产品,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例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其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商品,如果不合格,经营者都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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