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采取欺骗的手段,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错误的行为。认定在买卖关系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所谓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2)使消费者不明真象而信赖,即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如果经营者的花言巧语并未能使消费者相信,则该事实未能实现。
(3)经营者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的动机其所做的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相信,从而得到推销商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是其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
欺诈行为的表现通常为:
(1)明知是假冒劣质产品而以合格产品向消费者出售;
(2)明知是不足销售的数量而冒充充足数量;
(3)故意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4)对商品或者服务故意做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
(5)故意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故意伪造他人的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
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必须严加惩戒。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失,而且应当加倍赔偿。加倍赔偿的数客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