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天津生活资讯门户-关注天津 要嘛有嘛----北方网
名称: 分类: 区域:
商家17632个/打折商家876个
   商家分类   打折商户     会员专区    资讯    美食    花嫁    休闲     专题    论坛
   会员卡    新手上路
  您当前的位置 :北方网 > 天津通 > 专题 > 2007消费者权益日 正文

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应当负加倍赔偿的责任?


http://tjtong.enorth.com.cn  2007-03-15 13:4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采取欺骗的手段,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错误的行为。认定在买卖关系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所谓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2)使消费者不明真象而信赖,即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如果经营者的花言巧语并未能使消费者相信,则该事实未能实现。

  (3)经营者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的动机其所做的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相信,从而得到推销商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是其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

  欺诈行为的表现通常为:

  (1)明知是假冒劣质产品而以合格产品向消费者出售;

  (2)明知是不足销售的数量而冒充充足数量;

  (3)故意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4)对商品或者服务故意做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

  (5)故意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故意伪造他人的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

  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必须严加惩戒。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失,而且应当加倍赔偿。加倍赔偿的数客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编辑 李晓明 稿源 天极商情频道
[进入天津通论坛]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天津民生资讯
天气交通 天津福彩 每月影讯 二手市场
空气质量 天津股票 广播节目 二手房源
失物招领 股市大擂台 天视节目 每日房价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23601772 加盟打折商家:23601772 在线客服QQ:1121728882 信箱:tjtong@staff.enorth.cn
copyright (C) 2000-2013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