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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婚姻中的受害方应懂赔偿请求权


http://tjtong.enorth.com.cn  2007-03-06 10:37
 
    近日,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对1000余名女性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显示:丈夫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妻子,尤其是丈夫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远远大于妻子,这再一次印证了妻子在家庭财产中的弱势地位。

  在这次调查中,所涉及的财产有房产、存款、工资以外的收入、经商所得。其中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住房中,66.2%的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丈夫名下的存款比妻子高出8个百分点;超过四成的妻子不清楚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

  显而易见,以上的这些情况中潜藏着对妇女的不利因素。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或许不会给妻子的权益造成多大损害,但在夫妻失和或离婚时,妻子对财产的失控、失察就会给自己带来意料不到的损失。丈夫很可能会利用妻子对家产的模糊不清,转移财产或制造债务,如果这发生在公司经营收入和房产这样的大宗财产上,那损失可就大了。

  依据法律,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举出相应证据。而众多的离婚案例表明,妻子往往因为举不出相应证据而失去分割共同财产的机会,甚至不但分不到财产,还招来一堆莫名其妙的债务。
 
  妇女在离婚中无法对财产举证,有国家存款制度、税务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及公司财产无法查清的原因,也有妇女平时主动放弃了解和掌握的因素。

  当问到为何房产证大多只写丈夫名字时,被调查的24.47%的妻子表示“丈夫是一家之主,理应写他的名字”,47.52%的妻子认为“写谁的名字无所谓”。在问到“对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不清楚”的缘由时,81.37%的妻子认为“应给丈夫一定的空间”。

  为什么不是丈夫“无所谓”地同意写上妻子的名字、给妻子“一点空间”呢?妻子们该换位思考一下,自己的弃权是否过于“厚道”。要改善妻子在家庭财产中的弱势地位,妻子首先应有权利意识,然后再谋获得权利之法。
编辑 刘静 稿源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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